上海中医药大学青年教师联谊会章程

时间:2006-12-15设置

    总    则

  上海中医药大学青年教师联谊会是在党委领导和校工会指导下的我校青年教师自愿参加的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青年教师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群众组织。

  第一章    会    员

  第一条    会员资格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凡本校在职的年龄四十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二条    会员义务

  (一)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增强自身能力和综合素质。

  (二) 在学校教学、科研、医疗、管理等岗位上爱岗敬业,开拓创新。

  (三) 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本会的有关规定,努力成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生力军,并积极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献计献策。

  (四) 密切联系青年教师,结合本职工作开展调研,经常向本会反映青年教师的意见和建议,维护青年教师的正当要求和合法权益。

  第三条    会员权利

  (一)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二) 会员对本会具有知情权、监督权,对本会工作可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三) 要求本会就青年教师关心的某一热点,以及涉及到青年教师的一些具体问题展开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组    织

  (一) 联谊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各部门民主推荐产生。

  (二) 联谊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协商选举产生。

  (三) 联谊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由理事长报告工作。

  (四) 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五) 常务理事会成员依实际情况可由常务理事会做适当调整。

  第五条    机    构

  联谊会下设秘书处,挂靠工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条    经    费

  本会不向会员个人收取会费,本会活动所需经费主要由学校行政、工会承担,会员个人参加本会组织的赴外地考察等活动,将酌情收取一定费用以补不足。

  本章程解释权归常务理事会。

  200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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