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救急济难基金实施细则》修改稿

时间:2006-12-15设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教职工互助互济、救急济难的集体主义精神,为遇突发性急难的教职工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我校救急济难基金自93年建立以来,为突发急难的教职工提供了一定的帮助,目前,由于形势的发展,客观情况的变化,原《实施细则》已不适应当前的客观实际,特重新修订上海中医药大学《救急济难基金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金对教职工生活困难时所提供的帮助,是教职工在按国家规定和本校现有政策享受有关待遇后、生活上仍有严重困难的情况下,给予的一种补充性救急济难措施。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三条 本校教职工的个人捐款是基金的主要来源。(主要是“一日捐”活动)

  第四条 集体参加集资、募捐和赞助。除校行政福利费拨款、校工会拨款之外,欢迎各部门、各单位无偿提供基金。

  第五条 基金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款。

  第六条 对捐款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达到一定数额,均颁发捐赠证书,以示感谢。

  第三章 救助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救助对象:本校在职教职工。

  第八条 本校教职工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救助:

  1. 本人因癌症、瘫痪、器官移植或其他严重疾病,医疗费除医保、各种补充保险支付部分外,自理部分较高,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为主要救助对象;

  2. 教职工的配偶及其所供养的直系亲属(仅限于父母、子女等)患严重疾病、医疗费的自理部分过高,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 家庭因遭到火灾、水灾、雷击等意外灾害,财产损失严重的;

  4. 其他不可预料的因素造成经济严重困难的。

  第九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者,本基金将优先考虑为上海中医药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勤奋踏实、忘我工作的教职工的救助申请。

  第十条 未捐款的教职工原则上不享受基金的资助。

  第四章 救助办法

  第十一条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部门工会初审后送交基金管委会。

  第十二条 经基金管委会调查、核实,由基金管委会讨论确定救助名单和数额。基金管委会在审核救助时,须有管委会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有效。

  第十三条 救助费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办法。(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 基金的救助原则上以基金产生的利息为主,必要时适当动用本金。

  第五章 基金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上海中医药大学救急济难基金设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委会设主任一人,成员由校工会委员会以及教职工代表组成。基金日常事务由工会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由校工会财务代管。专款专用。由基金管委会负责管理和使用,同时接受校工会经审委员会、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的使用及收支情况,由基金管委会定期张榜公布并向教代会报告,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基金管委会。

                                                   上海中医药大学救急济难基金管理委员会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