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所需条件:
1.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申请再生育子女条件:
●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 正常劳动力的
●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2.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条件:
●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 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双方均为非独生子女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
●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现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第一次生育的多胞胎,经市或者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均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一方是烈士子女,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方法:
1.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由女方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材料。经区县计生部门批准后,可以再生育孩子。
2.夫妻双方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夫妻双方选择适用上海市生育政策的,向本市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材料。经区县计生部门批准后,可以再生育孩子。
三.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所需材料:
1.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2.基本材料: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证明
3.根据申请对象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证、非遗传性残疾鉴定材料、 不孕症诊断证明材料、革命伤残军人证、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收养证明、再婚者提供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烈士子女者提供父或母是烈士的烈士材料
四.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所需时间:
1.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条例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计生管理部门
2. 区县人口计生管理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本校职工再生育子女申报方法:
1. 携带“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其中复印件先请本部门妇女干部核准,再至校门诊部计生办申报核准,人事科备案
2. 取得“告知书”女职工,怀孕后至校计生办申报登记
六.附则:
未尽事宜,按《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关于〈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
或拨打阳光计生咨询热线:12356,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5:30
校门诊部
20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