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工会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工会收支管理,规范校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教育工会上海中医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 “校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校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校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校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校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校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校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校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 校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 作为校工会交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 依法向工会拨缴,其中40%上缴上级工会,60%作为校工会经费使用。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校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四条 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条 校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
第六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校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校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校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
1、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
(1)专家评审、咨询费
专家评审、咨询费 800元/半天。
(2)专家讲座费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5000元/次。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3000元/次。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2000元/次。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校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校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校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1、比赛活动支出
(1)比赛报名费
凭比赛通知和有效发票,到校工会实报实销。
(2)比赛服装费(每三年不得重复购置服装)
根据比赛级别和要求,分别给予人均300-1000元的服装购置补助。校内比
赛人均300元,市级比赛人均600元,全国比赛人均1000元。
(3)比赛交通费
根据比赛时间和地点,可酌情安排车辆或者补助交通费。若无统一安排车辆
补助交通费,按人均80元/人/天核拨,由领队统筹。
(4)比赛餐费
根据竞赛规程和组委会要求,统一安排用餐的凭有效发票实报实销。若大会未安
排统一用餐,比赛午餐或晚餐按50元/人/餐进行补助。若外地比赛,大会未安排统
一用餐,比赛餐费按100元/人/天进行补助。
(5)比赛住宿费
比赛住宿费参照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
(6)比赛获得名次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市级比赛
个人第一名800元/人,第二名500元/人,第三名300元/人。
团体第一名500元/人,第二名300元/人,第三名200元/人。
参与奖100元/人。
区级比赛
个人第一名600元/人,第二名400元/人,第三名200元/人。
团体第一名400元/人,第二名200元/人,第三名100元/人。
校级比赛
个人第一名500元/人,第二名300元/人,第三名200元/人。
团体第一名300元/人,第二名200元/人,第三名100元/人。
2、教职工社团支出
(1)基本活动经费
社团活动经费 2000元/社团/年。
(2)年度考评奖励费
优秀社团奖励 3000/社团/年。
合格社团奖励 2000元/社团/年。
基本合格社团奖励 1000元/社团/年。
3、青年教师联谊会支出
(1)青年教师联谊会总会经费。40000元/年。(含义诊、青年论坛等活动)
(2)青年教师联谊会分会经费。2000元/分会/年。
4、工会活动费支出
(1)工会会员活动费 200元/人/年。
(2)环境建设费 30元/人/年。
(3)会员活动费用于部门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每年12月20日前用完,不得跨年累计使用,发票一定要注明品名,数量,单价,发票内容不能是餐费、充值卡等。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校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校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金额严格按照总工会的文件精神,不超过250元)。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一定金额的纪念品。
1、住院探望支出
探望住院在职职工(含产妇)400元/次。
2、退休职工支出
当年退休职工可自行购买300元纪念品。
3、三十年教龄职工支出
三十年教龄的教职工集体过生日,(男职工60岁、女职工50岁)由校工会给教
职工统一赠送价值200元纪念品。
4、生日慰问支出
职工过生日蛋糕券250元/人/年。
5、直系亲属病故慰问支出
教职工直系亲属病故,购花圈费用100元,病故慰问费300元。
6、暑期疗休养行政补贴
(1)建立虚拟账户。建立个人休养经费虚拟账户,实现个人虚拟的自主查询数额,做到基本公平,又能达到鼓励职工参加的目的。
(2)经费标准。在编在岗职工6000元/人/4年,到达后将不再累加。
(3)虚拟账户不能提现。所有虚拟账户中的休养费用均不得提现,离职离岗和退休的教职工于次年1月1日起账户注销。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第七条 维权支出是指校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校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校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
1、职工病故补助支出
在职职工病故补助1000元。
2、献血职工支出
慰问献血教职工500元。
3、直系亲属大病支出
直系亲属大病一次性补助2000元。
(二)送温暖费。用于校工会开展夏送清凉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其他维权支出。用于校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八条 业务支出是指校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教育工会上海中医药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