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组织我校教工暑期休养活动的通知

时间:2008-05-05设置

  各部门工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师法》,根据沪教委办(2008)12号文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科教工会关于组织上海教工暑期休养活动的意见》精神,现将今年教工暑期休养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休息休养的意义

  《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享有休养的权利,组织教工暑期休养是工会为教师办好事、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是依法维护教工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通过休息休养活动使教职工放松身心、开阔眼界、增长知识、丰富阅历、陶冶情操,感受到党和国家对知识分子的关心和爱护。

  二、       具体安排

  1.    在人员安排上,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今年要在以往突出“三优先”(从教20年以上、当年参加无偿献血、将要退休的而从未参加过休养的教职工)的基础上,对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骨干教师、先进劳模等作为重点安排。已参加过疗休养但间隔4年(含2004年当年)的教职工仍可享受休养计划内名额。除计划名额外,鼓励教职工自费参加休养活动。

  2.    要强化安全意识和防范措施,建立保险制度,要加强对休养员的安全防范意识的教育和宣传,参加休养的教职工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各休养团领队要增强服务意识,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做到高兴而去,满意平安而归。

  3.    继续开展评选优秀休养员活动(按5%的比例),以弘扬互助互爱的集体主义风尚。对评选出的优秀休养员将进行表彰和物质奖励。

  三、       日程安排

  1.   5月5日校工会布置休养工作;

  2.   5月15日前各部门工会上报休养员名单;

  3.   5月20日前校工会向市科教工会上报休养名单;

  4.   7月上旬休养员培训;

  5.   7月中旬―8月上旬,休养团赴各休养点疗休养。

  四、       休养经费开支办法

  休养经费的开支原则上采取“行政拨一点、工会补一点、个人负担一点”。

  特此通知。

附件:1、2008年暑期疗休养线路安排.doc   2、2008年休养线路具体日程安排.doc   日本游日程安排.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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