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工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师法》,根据沪教委办文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工会<关于组织上海教工暑期休养活动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现将今年教工暑期休养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休息休养的意义
《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享有休养的权利,组织教工暑期休养是工会为教师办好事、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是依法维护教工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通过休息休养活动使教职工放松身心、开阔眼界、增长知识、丰富阅历、陶冶情操,感受到党和国家对知识分子的关心和爱护。
二、 具体安排
1. 在人员安排上,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今年要在以往突出“三优先”(从教20年以上、当年参加无偿献血、将要退休的而从未参加过休养的教职工)的基础上,对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骨干教师、先进劳模等作为重点安排。已参加过疗休养但间隔4年(2008年以前,含当年)的教职工仍可享受休养计划内名额。除计划名额外,鼓励教职工自费参加休养活动。
2. 要强化安全意识和防范措施,建立保险制度,要加强对休养员的安全防范意识的教育和宣传,参加休养的教职工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各休养团领队要增强服务意识,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做到高兴而去,满意平安而归。
3. 继续开展评选优秀休养员活动(按5%的比例),以弘扬互助互爱的集体主义风尚。对评选出的优秀休养员将进行表彰和物质奖励。
三、 日程安排
1. 4月26日校工会布置休养工作;
2. 5月10日前各部门工会上报休养员名单;
3. 5月20日前校工会向市教育工会上报休养名单;
4. 7月上旬休养员培训;
5. 7月中旬―8月上旬,休养团赴各休养点疗休养。
四、 休养经费开支办法
休养经费的开支原则上采取“行政拨一点、工会补一点、个人负担一点”。
特此通知。
2012年4月26日